各基层工会:
2016年校工会为全校在职职工办理了“重大疾病互助保险”,使患重大疾病的职工得到相应的理赔,为家庭缓解了一定的经济压力。此项保险现已到期,本月将办理续保事宜。校工会与各基层工会办公室已核对参保会员,具体事宜如下:
一、保障期限:三年。
二、保费金额:66元,费用由工会承担。
三、保障项目:
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白血病、良性脑肿瘤、严重烧、烫伤、瘫痪、多个肢体缺失、严重运动神经元病、双目失明、语言能力丧失、重症帕金森病、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心脏瓣膜移植术、系统性红斑狼疮、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严重重症肌无力、严重多发性硬化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等25类重大疾病。
四、参保人员范围
学校全体在职职工会员(不包括上半年退休及退休返聘人员)
请各基层工会做好互助保险宣传普及工作,使职工了解《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实施细则,无病防御,患病及时理赔,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的不足。
附件: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长春中医药大学工会
2019年6月17日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职工因患上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办法,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期内会员首次发现患有所列的2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的不足。
第二条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25类:
(1)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①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②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③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④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①原位癌;
②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③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④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⑤甲状腺癌(不包括未分化甲状腺癌及已发生淋巴转移的甲状腺癌)。
(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5)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胰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6)白血病
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①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②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8)严重烧、烫伤
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含本数);或者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虽然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②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③重度吸入性损伤。
(9)瘫痪
指因疾病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0)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段以上)全性断离。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12)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①眼球缺失或摘除;②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③视野半径小于5度。
(1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14)重症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①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②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6)心脏瓣膜移植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系统性红斑狼疮
肾脏病理诊断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性肾炎分类中的第3,4,5,6型。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须由肾脏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或经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1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②肝性脑病;
③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④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1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持续性黄疸;
②腹水;
③肝性脑病;
④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②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
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③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21)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180天以上。
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
②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③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2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2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2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
(25)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①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②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③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第三条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者正常劳动,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不含退休及退休返聘人员),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在职职工的80%。单位职工人数不足200人的须100%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50人。
第四条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职工参加本计划的有效期为三年,交纳会费后互助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的会费是用于对困难职工的扶助,互助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会费不再退还。
3、会费的标准为66元。
4、对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期满后再次参加本计划时在不变更交纳会费标准的情况下,不再享有已患有所属种类的疾病领取互助金的权利。
第五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一、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期生效30天后90天内(含有本数)患有上述2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
二、在互助期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25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领取5000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首次住院时间的计算按照治疗医院出具的完整入院、出院记录为准。
三、互助期满前继续交纳会费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90天免责任期的限制。
第六条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互助金:
1、会员在参加本计划前已经或曾经患本计划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2、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3、医院误诊;
4、因酗酒、吸毒、艾滋病、滥用药物、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患有上述25类重大疾病;
5、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本计划所列疾病;
6、因医疗事故导致患有上述25类重大疾病的;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导致会员患本计划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注:免责期:指在计划书生效后的指定时期内,即使会员发生条款所列保障事项也不能获得慰问金或互助金。
第七条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
第八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期内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患有上述25类重大疾病的10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情况证明;
2、会员的身份证明;
3、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等;
4、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5、办事处为证明患病情况需要由会员、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患有本计划所列重大疾病之日起,会员必须在2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本计划所指的25类重大疾病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的规定。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