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长春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草案)
 
二○○八年五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次代表大会提出的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目标,进一步完善我校管理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利益,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实行校务公开的有效载体。
第三条               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协调内部矛盾,加强团结,支持行政领导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和谐校园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和科研、医疗水平,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为把我校办成国内同类院校一流,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具有鲜明办学特色的中医药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学校整体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二)                           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薪酬分配方法、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具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项,向学校提出有关建议。
(三)                           参与民主评议各级领导干部,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者处分、免职。
(四)                           就广大教职工普遍关心的教学、科研、医疗、财务、后勤等问题,听取专题汇报。
(五)                           讨论和审议学校交议的其他事项。
(六)                           选举产生教代会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并接受其监督,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研究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并组织行政职能部门予以实施。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八条             学术问题,应由校学术委员会处理。如教代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可占全校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的各个方面,又要充分体现教学的中心地位。专任教师(包括临床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及名额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以院、部(非教学单位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选出后成立代表组,由代表组选出正、副组长。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岗位,仍保留代表资格;如调离学校或退休,原选举单位可按名额补选代表。
第十三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离退休同志、知名人士或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提出议案和发表意见的权利,不参加表决。
第十四条                        代表的条件:
(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        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关心学校改革与发展,能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起表率作用;
(三)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较强的参与议事能力;
(四)        有较强的群众观念,能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正当要求和意见,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五)        掌握一定的业务与管理知识,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教代会各项选举活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按教代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三)        对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四)        对教代会决议执行情况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        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        会议期间可对有关问题向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咨询或质询;
(七)        通过教代会常设机构随时反映教职工群众对学校管理中各种问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八)        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九)        其他履行代表工作职能所需的职权。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        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学校的改革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
(三)        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代表教职工的利益,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        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需要讨论或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会议或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召开,由学校党委决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召集。
第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代表人数及学校的实际情况,设若干代表组。组长、副组长由代表组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组组长的职责是:
(一)        会议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组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        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        完成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主席团、执委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代表组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规定程序及时递补调整。
第二十条  教代会召开换届大会时,学校成立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换届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领导,工、青、妇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代表及教职工代表。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工作机构,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学校实行教代会和工代会“两会合一”即两会同时合并召开,选举一套领导工作机构,教代会执委会即工会委员会。
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就某些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其执委会主持日常工作。执委会原则上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遇有急需教代会处理的问题,可由执委会或教代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第五章         大会提案
 
第二十三条  提案是教职工依据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从学校实际出发,反映职工要求,促进事业发展而提出的议事文案。提案的基本要求是:
(一)        有实施价值和可行性;
(二)        正确体现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三)        合乎规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提案内容: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方面的建议和议案;
(二)        涉及教学、科研、管理、后勤、基本建设等行政工作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三)        涉及学校管理、改革及促进事业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四)        教职工关心的其他比较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决定是否立案的标准:
(一)        由3名(含3名)以上代表联合提出,填写正式提案表格,每表只能填写一项提案内容,每件提案一式两份,字迹工整,表达明确;
(二)        符合提案的基本内容要求;
(三)        有充分的调查依据,并有解决问题的建议或设想。
第二十六条  提案必须由教代会代表提出,经提案委员会审理同意后正式立案编号并负责转送有关职能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在接到提案后须认真研究,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答复的意见需呈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后,转交教代会执委会,登记在案后,答复提案人。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一级单位可根据条件设立二级教代会(人数较少的学院应召开全体职工大会),作为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组织形式。二级教代会接受本单位党组织领导,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选举、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由各学院参照学校教代会相应条款,经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同意后自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一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年度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关系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讨论审议本单位聘任制实施办法,考核与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        审议、决定本单位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事项;
(四)        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予以奖励、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学校党委部门的布署,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人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2008年5月9日六届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从七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始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长春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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