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长春中医药大学工会文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丰富职工文化体育生活,进一步提高职工参与度和覆盖面,发挥职工骨干在文体活动中的带动作用,促进工会文体活动的开展,营造学校和谐的文化氛围,成立长春中医药大学工会文体协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校工会文体协会是依托校工会,由校工会文体协会理事会领导,我校职工自愿结合,开展文体活动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文体协会的任务是:1.引导培养职工文艺、体育兴趣爱好。2.举办各种文艺体育讲座、辅导、比赛等活动。3.更加广泛地吸引组织职工参加工会的文体活动。4.开展兄弟院校之间的文体交流。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长春中医药大学职工(工会会员),凡接受本《章程》,服从协会领导,均可加入协会。报名加入协会者,由本人口头提出并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各分协会同意,校工会备案,即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五条  协会会员应关心协会,支持协会,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六条  协会会员权利:1.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权;2.有对协会开展活动的建议权和批评权;3.有自愿加入和退出协会的权利。
        第七条  协会会员义务:1.遵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开展活动提出的要求。2.参与协会举办的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3.爱护文体用品和设备。
第三章  组   织
        第八条  文体协会领导机构是文体协会理事会。校工会委员会文艺委员、体育委员为文体协会理事会理事长,负责主持该协会事务。文体协会下设各分支协会会长为理事会理事。文体协会下设各分支协会会长由理事长推荐或职工自荐,理事会审议通过产生。各分支协会设秘书长若干人,由会长推荐,理事会备案后产生。
        第九条  结合校工会文体工作实际情况,在校文体协会下组建乒乓球、羽毛球、篮球、足球、排球、舞蹈、功法、徒步、摄影、书画等单项协会。根据需要可增设其它分协会。
        第十条  各分支协会会长、秘书长负责培养和发展会员,组织开展活动,提升活动品味,打造优质活动品牌。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协会活动以工休和业余时间为主,组织会员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开展好活动。
        第十二条  文体协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会议,讨论协会事务、活动计划、经费使用等工作。
        第十三条  校工会与文体协会理事会,每年对各协会活动,会员增减等情况进行“年检”。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校工会在预算中核定适当经费,用于各协会开展的活动。
        第十五条  各协会开展活动的经费支出公开、透明,接受工会经审会和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6年6月22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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