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长春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长春中医药大学第八届教代会执委会暨第十届工会委员会、第十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长春中医药大学第八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十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程序的确定等工作,由大会主席团负责。
三、本次大会选举长春中医药大学第八届教代会执委会暨第十届工会委员会委员19人,实行差额选举,差额人选定为2人;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7人,女职工委员会委员5人,实行等额选举。
四、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教代会执委会暨工会委员会委员选票、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选票、女职工委员会委员选票分别印制,分别计票,一次宣布选举结果。
五、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六、进行选举时,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代表人数的一半,方可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是否重新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提出意见,征求多数代表同意后确定。
七、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同意的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Ο”,不同意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请在候选人下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Ο”。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超过应选人数的无效。
八、会场设2个票箱。投票顺序是:首先是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投票;接着主席团成员和代表依次投票。
九、大会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大会通过。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监督大会选举工作,已提名的“两会”委员、经审委员会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员由大会主席团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大会选举不设流动票箱。请假的代表不参加投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十一、本选举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经代表大会代表通过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依据《中国工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