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
长春中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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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五章  大会提案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和《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工会法》的规定,参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党委领导下,高校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力的机构,是实行校务公开的有效栽体。

第三条  教代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在新时期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加强安定团结,调动广大教职工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育质量和医疗、科研水平,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办好具有中医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而奋斗。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党委领导下,根据党的方针、政治和国家的法律、法令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学校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改革方案、重要的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和管理工作中其它重大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建议。

(二)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在学校权限范围内,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办法、集体福利设施、学校基金和福利费的管理使用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三)对学校各行政职能部门工作可以检查、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民主评议各级领导干部,对工作一贯努力并卓有成绩的干部,建议学校或上级机关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建议学校或上级机关予以提职、晋级;对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和违法乱纪的干部,建议学校或上级机关予以批评、教育以至处分、免职。

(五)工代会与教代会召开,选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六条  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并接受其监督,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研究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并负责领导行政职能部门予以实施。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八条  属于学术委员会职权范围的问题,应由学术委员会去处理,教代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能作决定。

第九条  教代会对学校行政指挥系统的规定、指示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意见,并向上反映,如上级机关或学校党委经过研究仍维持原来决定时,教代会应贯彻执行。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由各科室提名,以各代表组为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公  

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可占全院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代表的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类人员又要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原则,教师(包括临床课教师、科研及教学管理人员)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业务人员、党政干部、工人按不同的比例选举代表,具体比例及名额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制定。教职工代表按部门或系统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一人,副团(组)长一至二入。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工会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连选可连任。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在院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如调离学校,原选举单位可另行补选代表。

第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未被选举的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代表的条件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二)工作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办事公道,为人正派;

(三)关心集体,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

(四)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有一定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检查院内各部门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有权对学校各级干部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被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六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支持群众的创造精神,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征集并如实反映群众意见;

(四)带领群众努力按照《公民道德实施纲要》中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为人师表,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帮助教育和督促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自觉地改正缺点、错误,做好群众工作,成为“职工之友。”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代表会议一般每学期开一次,至少每学年开一次。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十八条  遇有重要问题,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或经党委同意,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九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经全体代表充分酝酿,在于备会上选举产生。主席团应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其中群众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选出秘书长和若干名执行主席。

第二十条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大会筹各工作汇报,审议大会议题和日程;

(二)审议大会主要文件,重要议案的决议草案;

(三)大会期间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会议,了解和掌握各代表团(组)内活动情况,领导大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代表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整理、核实有关提案;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大会提案

第二十三条   提案是教职工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从学校实际出发,反映群众要求,参加管理,监督行政干部,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三者关系,为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而提出的议事文案。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是有关学校的建设、经营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生活福利和教职工民主权力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二)必须有事实根据和政策依据,有明确目标要求的建设性或批评性的议案;

(三)必须有实现提案基本措施的初步设想。

第二十五条  代表提案可以由代表个人、代表团(组)集体、也可以若干名代表联合提出。

第二十六条   提出提案的一般程序是:

(一)收集教职工对某个问题的具体反映和要求,进行调查,弄清情况,形成初步议案;

(二)将议案提交代表团(组),由提议者做出负责的阐述,代表团(组)集体讨论、充实,形成初步提案;

(三)由代表商定提出提案的方式,代表团(组)超过半数代表同意的可作为代表团(组)的集体提案提出。否则可视具体情况,以若干名代表联合提出,或由提议者以个人名义提出;

(四)填写《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表》,由提案人和代表团(组)签字上报,任何人不得扣压。

第十七条   在代表大会筹备和会议期间,设立提案审查小组,负责提案的征集、整理、编号、审查后向代表大会报告,大会通过后即可立案。

第二十八条  提案审查小组将大会通过立案的提案分别送给有关部门和单位。受理提案的单位,应严密收发登记手续,认真研究落实。所有提案必须在两个月内予以处理,并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答复提案人。

第二十九条 属于提案以外的意见,由代表团(组)综合上报大会工作机构,转有关领导和部门处理,处理结果由工作机构负责汇总、说明。

第三十条   对认真处理提案的单位要给予表扬,对不认真处理提案的单位要给予批评,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任务,在党委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开会期间,按主席团的部署进行工作。

(三)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组)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提出意见,报请党委审批。

(四)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1984年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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